一、从获得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?。?/div>
二、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;
三、在思想品德、人格修养等方面,得到公认好评。
第七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选条件为:
一、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;
二、各培养环节考核“优良”;
三、通过学位论文答辩;
四、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。
第三章评选比例
第八条 “三好学生”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,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15%。
第九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,从各级学生会、学生党团支部、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,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%。
第十条 “三好学生标兵”在“三好学生”评选基础上,由各研究所评选推荐,国科大综合评定,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%。
第十一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,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%。
第四章 组织实施
第十二条 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。7月份表彰“优秀毕业生”;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。
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成立由主管领导、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、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,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。以“公开公正、民主推选”为原则,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?。?/div>
一、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;
二、评选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候选人,在本单位公示5天;
三、对公示通过的人选,报国科大备案、审批。
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员会”),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。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,评定“三好学生标兵”人选,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,确定公示名单。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,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。
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?!叭醚?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证书,授权研究所管理发放;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荣誉证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。各研究所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荣誉称号,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可依据本条例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,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(试行)》(院发学字〔2006〕65号)同时废止。